再看一眼電子煙

在 KCS 30477/2025 一案中,陳偉志大律師說服律政司重新考慮其早前拒絕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一名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持有人進口 IQOS 裝置及加熱煙枝的控罪。案件最終以簽保方式了結,保障他可以繼續留港並發展業務。

一名男子獲准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s Scheme,簡稱 CIES)留港。該計劃要求申請人在本地投資至少港幣1,000萬元。他已在香港作出大量投資,並有意長期在此發展業務。

香港已分階段實施對另類吸煙產品的嚴格禁令,包括電子煙、霧化煙、加熱煙枝及草本煙。禁令始於限制進口、宣傳、製造及銷售,其後擴展至全面禁止。

在一次橫跨中國的商務行程中,他攜帶了多盒 IQOS 加熱煙枝及相關裝置。香港是行程中的其中一個城市。一境之隔,對另類吸煙產品的管制有根本差異。

在最初的簽保守行為建議被拒絕後,陳偉志大律師受委檢視案件,並向律政司作出第二次的詳細陳述。控方最終同意以簽保方式處理案件。該男子獲簽保而沒有刑事紀錄,避免了一旦定罪對其居留身分及長期遷港發展計劃構成的嚴重風險。

向律政司作出的陳述屬相當著重有關案情,即使在初次拒絕後仍可能成功。對於有大量本地投資的簽證持有人而言,因另類吸煙產品罪行而留下刑事紀錄所危及的,遠不止罰款。謹慎應對香港迅速演變的吸煙規例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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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志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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