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於 2026-10-18發佈於 傳媒報導已標記 刑事訴訟、動物、規管罪行 廣播新聞網訪問了陳偉志大律師,討論將「禁養令」擴展至因疏忽管束而導致其狗隻造成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畜養人時所面對的實際困難。 在接受廣播新聞網訪問時,陳偉志大律師談及近期致命狗隻襲擊事件,以及政府建議引入僅限於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被裁定犯殘酷對待動物罪的禁養令。雖然有人呼籲將此權力擴大至疏忽管束的情況,但他指出執法將面臨實際困難。核心問題在於定義及舉證。疏忽管束涵蓋廣泛的事實範圍,從瞬間的疏忽到長期且明顯無視風險。一項僅以「疏忽」為基礎而沒有清晰法定門檻的權力,有不一致適用的風險。一些導致嚴重傷害的個案可能不符合測試,而輕微或具爭議的事件則可能引發冗長的爭議,爭論畜養人的行為是否已越界。現有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的管束罪行,基本上屬規管性質,本身並不提供實施一般禁令的現成平台。因此,任何更廣泛的禁養權力均需要明確的觸發條件(例如,因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特定罪行被定罪),以及法庭信納存在持續風險的要求,連同申請更改或覆核的權利。將禁養令擴展至殘酷對待動物定罪以外並非不可能,但實際困難在於劃定意外與嚴重疏忽之間的可行界線,以使該權力既可執行又符合比例原則。 就禁養令與狗隻管束接受訪問 陳偉志大律師香港大律師,Archbold Hong Kong 公共衛生特約編輯,大律師公會刑事法律與程序專業委員會委員,專注於醫療,科技及刑事法律。 Read more 電子煙的末日開始 講解香港動物保護法例的演變 就Polymarket接受《南華早報》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