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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眼電子煙

在 KCS 30477/2025 一案中,陳偉志大律師說服律政司重新考慮其早前拒絕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一名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持有人進口 IQOS 裝置及加熱煙枝的控罪。案件最終以簽保方式了結,保障他可以繼續留港並發展業務。

專家如是說

醫生經常撰寫醫療報告。終審法院近日審視了病人在診症時所作的表述,在刑事程序中具有何等法律意義,以及其複雜之處。

醉拳

在 ESS 21202/2026 一案中,陳偉志大律師代表一名酒後阻差辦公的外籍學生,成功說服控方以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ONE/BO)方式了結案件,避免留下案底。

有精神行為能力與否?

當家人爭論你的精神行為能力。在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考慮某人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法院並不受醫生意見的約束,亦可直接向該人查詢。

又一電子煙與簽證的問題

在 FLS 5025/2026 案中,陳偉志大律師代表一名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IANG)簽證的持有人。該人因輸入電子煙及煙彈進入香港而被檢控。律政司同意以不提證/簽保守行為(ONE/BO)方式處理案件,盡量減低對其日後簽證續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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